湖北食品安全网
首页 > 食品新闻 > 国内 > >

悲惨!屠户选购猪肉时被杀,屠宰场和凶手被判赔偿百余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09 09:20:12 来源:互联网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屠户在屠宰场挑选猪肉时被同行杀死,被告人王某被判刑。此后,受害人家属将屠宰场和王某告上法庭索赔。新京报记者今日(11月6日)从北京顺义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认为屠宰场具有道具管理不严格、猪肉销售管理不规范、争端解决不及时的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判决王某赔偿147万余元,屠宰场以14万余元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屠宰场拒绝担责,称刀具使用管理符合规范

据介绍,事发于2017年7月14日14时许左右,被害人在某屠宰场内选购猪肉时,与王某因为争抢猪肉发生纠纷。过程中,王某持涉事屠宰场内的刀,多次刺击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终审维持原判。

事后,被害人的家属认为,发生凶案的顺义区某屠宰场没有严格履行挑肉制度,没有对刀具进行严格管理,也因管理疏忽没有阻止喝了酒的王某进入厂内,且没有发现并阻拦王某持刀杀害被害人,该屠宰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此,将屠宰场和王某告上法院,索赔150余万元,其中屠宰场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王某未参加此次庭审,在法院询问时,王某的答辩意见表示同意赔偿,但因经济困难,对原告方主张的数额不认可。

涉事屠宰场则不认可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屠宰场方面答辩认为,被害人遇害属两人的积怨。该屠宰场是一家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开放性公共场所。其次,虽然王某所持的杀人刀具属屠宰场所有,但屠宰场作为专门从事生猪屠宰的企业,对刀具的使用管理符合相应规范的管理制度。

屠宰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成焦点

顺义法院介绍,在审理中,法官曾在涉案现场进行勘查。涉事屠宰场陈述,通常情况下,选肉经销商按照自己确定的记号,用紫药水在所选的猪肉上做标记,多人同时选中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同时选中,则由经销商自行协商。允许经销商选肉过程中“改猪”,如出现分歧,由经销商自行商定。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屠宰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责任的形式。王某和被害人均属于某屠宰场的经销商,某屠宰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从经营活动中收益,按照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其应当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和现场勘查,屠宰场没有专人管理刀具,对屠宰车间内的刀具可能存在他人不当使用的风险持放任态度;其次,屠宰场对猪肉销售管理不规范。从案件细节恰能看出,屠宰场未严格隔开优先选肉的经销商与一般经销商所选肉的范围,也未严格区别选肉的地点,默许选猪“改猪”情况,容易激发矛盾的出现。发生打斗后也没及时制止。

结合涉事屠宰场过错分析,法院认为,原告方主张10%的责任比例限额合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版权所有: 湖北食品饮料网 Copyright(c) 2016-2019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8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fw@service.com
湖北食品饮料网打造全国快消食品招商代理信息服务平台,食品进出口招商代理、小食品招商代理经销商、食品饮料招商代理网站,免费服务让食品企业诚招代理商买卖最好的食品。
未经湖北食品饮料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