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3月6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9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糕点、罐头、酒类、茶叶及相关制品、方便食品、水产制品、蜂产品、饼干、食用农产品和餐饮食品等13类食品1070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17批次,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分别为海宁豫优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瑞安市上口饭店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海蜇丝,瑞安市塘下海安胜国海鲜楼加工自制的海蜇丝,瑞安市新瓯阁海鲜坊加工自制的海蜇,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海蜇加工过程需要使用大量的盐和明矾(硫酸铝钾)盐渍新鲜海蜇,使其大量脱水而成,同时起到防止海蜇腐烂的作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硫酸铝钾(又名明矾)和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在即食海蜇中的最大残留量为≤500mg/kg(以Al计)。铝的主要毒性表现在神经毒性、生殖和发育毒性,没有致癌性。铝虽然具有毒性,但并不是只要摄入就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这不仅取决于食品中铝的含量,还与食用这些含铝食品的数量以及食用时间长短密切相关。
6批次食品检出兽药残留问题
6批次食品检出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绍兴物美昆冈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冰鲜黄鱼,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嘉兴洪兴路分店销售的活鲫鱼,松阳县万家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大黄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门县时代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黑鱼,呋喃唑酮代谢物、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台州市黄岩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骨鸡,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衢州市龙游东方广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后腿肉(猪肉),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超标。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功能异常。
磺胺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防治鸡球虫病。《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磺胺类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摄入磺胺类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等健康危害。
2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崇福县街徐氏糕点生产的玫瑰重麻酥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嘉兴有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芋泥馅,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健康风险较低,但反映该食品卫生状况不达标。大肠菌群超标可能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而导致。
2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污染物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污染物问题,分别为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衢州柯城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青岛市北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永辉优选馋大狮烤鳕鱼片,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舟山岱山店销售的标称舟山市普陀区舟港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鱿鱼丝,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N-二甲基亚硝胺是国际公认的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具有肝毒性和致癌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水产制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检出值不得超过4.0μg/kg。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可能由于产品原料腐败所致,反映该食品卫生状况不达标。
此外,还有3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分别为杭州萧山二哥粮油店销售的标称宁波大江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诸暨市西源红酒作坊生产的西源捂烧,开化醉美酒坊生产的高粱酒,酒精度不符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宁波、嘉兴、绍兴、衢州、舟山等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温州、嘉兴、绍兴、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嘉兴、绍兴、衢州、台州、丽水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
不合格产品信息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报道: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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