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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两日内连遭北京河南两地通报“抽检不合格” 年内已被七省市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9 15:39:32 来源:互联网

中国网财经2月28日讯 继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被阜阳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价格违法典型案例”通报之后,永辉超市日前再因连遭北京、河南两地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站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公开资料显示,永辉超市成立于1998年,总部设在福建省福州市,是中国500强企业之一。目前公司在福建、重庆等24个省市已发展超700家连锁超市,经营面积超过500万平方米,是行业内为数不多的龙头商超企业。

 

商业版图的扩张未能带来产品安全性的提升,据中国网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进入2020年以来,永辉超市已至少被安徽、江苏、四川、上海、河北、河南、北京7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两日内北京河南两地抽检不合格

 

2月2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12类食品54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531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

图片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附件

 

不合格样品情况第8项显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经营的梭蟹(公),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发现,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2月27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6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17大类食品2683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635批次,不合格样品48批次。

  图片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附件

 

不合格产品情况第28项显示,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新乡新一街宝龙城市广场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105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阜阳价格违法、上海抽检不合格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月11日发布的《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四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件》显示,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共公布了五起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图片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案例二显示,2月5日,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永辉超市颍州万达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沂蒙土黑猪带皮中方肉(49.8元/500克)、沂蒙土黑猪肋排(59.8元/500克)并非沂蒙所产,与专柜明码标价签的“沂蒙土猪肉”不符。该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构成采取抬高等级销售商品,变相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阜阳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月12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5期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次共抽检7大类食品,抽检样品共计776批次,其中合格773批次、不合格3批次。不合格样品为食用农产品3批次〔不合格项目:孔雀石绿、镉(以Cd计)、氯霉素〕。

图片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管通告附件

 

抽检通告附件显示,上海松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正蟹(活)中镉(以Cd计)检验结果为1.2mg/kg,超过规定的≤0.5mg/kg标准值。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四川、江苏、河北抽检不合格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月2日公布的《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20年第1号)》显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了7类食品917批次样品,发现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2类食品7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超标等问题。

图片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

 

其中,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龙泉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图片来源: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网站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网站2月25日发布的《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裕华谈固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裕华谈固分公司超市冷库中检出的四盘豆腐产品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此外,冷库中检出的粉条产品重金属含量超过标准指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月3日发布的《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期)》显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完成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989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80批次、不合格样品9批次。

 

不合格样品中,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京玉兰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滨海成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即食500克海蜇丝和1批次即食250克海蜇丝,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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