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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政务〔2021〕1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19 13:00:23 来源:互联网

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我市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市政府下发了《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津政发〔2021〕12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分别对落实国务院部署提出明确具体要求。为确保市场监管系统高质量实施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对标对表落实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全覆盖

 

  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和我市发布的事项清单,本次全国版改革事项涉及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批事项11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1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2项,优化审批服务7项。自贸区版审批事项2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1项,实行告知承诺1项。各业务部门结合我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1.本次改革在全市范围实现改革地域、事项全覆盖的同时,自贸区版改革事项扩展到滨海新区、东丽区全域,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改革实施范围推进改革。

 

  2.2019年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市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审批事项和天津市地方审批事项1项在自贸试验区试点改革,经与上级部门沟通,该文件没有被废止。如有改革方式、具体改革措施与本次改革内容不同,相关部门要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口部门沟通,明确执行要求,细化改革措施,原则上按照最优方式执行。

 

  3.梳理自身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流程,做好四种改革方式的有序实施。一是取消的事项不能作为申请要件;二是改备案的事项原则上事后备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明确要求的应向市政务办备案;三是告知承诺事项应尽快调整告知承诺书,明确办理条件、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四是优化服务事项及时调整办理规程、许可要件、审批时限等。涉及上述调整务必于8月11日前完成并按要求公开。

 

  4.对审批事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改革实施过程中,审批事项如果有调整,及时向市政务办报备。

 

  二、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为落实改革前后的工作衔接,作为改革的配套措施,国务院文件对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数据共享的标准、技术方案,各部门认真学习研究,确保贯彻落实。

 

  1.我市自2020年起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实现了登记部门与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精准对接。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营者的诉求及时与登记部门沟通,调整经营范围规范化词条。

 

  2.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市统一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市市场监管委登记系统将全部登记信息推送到市网信办,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同步提取相关信息,纳入监管范畴。委各级职能部门要完善系统集成,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归集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实现监管全覆盖,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一是我市实施方案根据我市审批制度改革实际,对是否集中行使审批权的情况划分了明确监管职责,各业务部门要对照梳理,明确各自监管责任。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优化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开展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部门协同监管格局。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是提高站位,精心组织,将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文件精神,主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接,细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措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实施改革工作。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申请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

 

  二是加强对口指导,业务培训,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做好政策解读、人员培训、系统改造等工作,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前后的工作衔接。

 

  三是建立统计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为及时了解我市改革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市政务办牵头建立了统计制度。请委各业务处室将本处室办理数量(不含区局审批)统计表报委政务服务处汇总后,报市政务办;各区局业务科室将本区办理数量统计表报区局政务服务科(室)汇总后,报区审批局,区局政务服务科(室)同时报委政务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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