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彭某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经营一家卤制品店,其在制作卤肉时为达到防腐和着色的效果,自2015年10月起,在明知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不能超量使用的情况下,仍违规超量添加。2016年11月29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彭某经营的卤味店进行监督抽检,检出亚硝酸盐含量超过国家标准6倍,潜江局进行证据搜集后将证据封存并向公安机关进行移交。
后经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生产、销售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对彭某作出前述定罪与罚金。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亚硝酸盐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有着严格要求,当摄入量达到0.2-0.5g时可导致中毒,摄入量超过3克时可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