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及农业农村部的相关公告,结合我省实际,将农药分为国家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和限制使用的非剧毒高毒农药三类(见附录)。
根据《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湖北省全域禁止在农业生产中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停止)使用农药”。
二、汉江流域和清江流域禁止在农业生产中销售和使用“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及其混剂。对“限制使用的非剧毒高毒农药”严格按照禁/限用范围使用。
三、汉江、清江流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对“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和“限制使用的非剧毒高毒农药”,严格按照禁/限用范围使用。
四、国家新发布的禁用、限用农药,按照农药毒性类别自动列入本禁限用农药名录。
五、各地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要依照职权,强化农药市场和环境监管,依法规范农药销售和使用。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26日
附录:
1. 国家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名录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备注: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
2.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名录
3.限制使用的非剧毒高毒农药名录
序号
农药名称
禁/限用范围
备注
禁限用依据
1
氟苯虫酰胺
禁止在水稻作物上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
2
乙酰甲胺磷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
3
乐果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
4
丁硫克百威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
5
三唑磷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6
毒死蜱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7
丁酰肼(比久)
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8
氟虫腈
仅限用于卫生、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
禁止在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的其他方面上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157号
9
氰戊菊酯
禁止在茶树上使用
农农发〔2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