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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制度增设“处罚到人”击中了要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14 10:04:48 来源:互联网

原标题:食安制度增设“处罚到人”击中了要害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国务院食安办数据显示,2018年食品安全总体合格率达97.6%。“97.6%”不等于“99%”,也不等于“100%”,但“97.6%”还有提升空间。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制度规范,强化监管执法,把包括“处罚到人”在内的“四个最严”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国务院近日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孙梅君12日在国新办举行的筑牢制度基础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吹风会上介绍,《条例》按照“最严格监管”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其中严格“处罚到人”成为最大亮点之一。

据介绍,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共10章86条,是中国食品安全领域又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成果。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誉为“史上最严”,而上述《条例》又进行了多处完善:严控源头风险,严查掺杂掺假,严格“处罚到人”,严惩失信失德,严打恶意违法,五个“严”是对《食品安全法》的进一步升华。

这正应了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没有最严只有更严”。上述五个“严”中,严格“处罚到人”尤其值得解读。虽然说,去年1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安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明确要求“处罚到人”,但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而上述《条例》中增设“处罚到人”,则上升到国家法规层面。

根据《条例》第七十五条,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最高可处其上年度从企业所获收入的10倍。显而易见,这条规定明确释放出四种信息――

其一,明确了“处罚到人”的行为范围;其二,明确了“处罚到人”与处罚企业并行;其三,明确了“处罚到人”的具体对象;其四,明确了最高罚款标准。这不仅便于各级执法部门严格执行,也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人员发出了严厉警示:一旦违法,责任人将难逃惩罚。

《条例》增设“处罚到人”,击中了食品安全领域部分违法行为的要害。这是因为,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利益,就会故意违法继而造成严重后果。企业之所以如此,既是因为受利益驱使,也是因为此前制度不够完善,一旦“出事”,可由企业“替罪”,个人可以逃避罚款及相应处罚。

很显然,企业的违法行为都是由具体人干出来的,如果具体违法责任人没有受到严厉处罚,执法的效果就会打折扣。如今,《条例》增设“处罚到人”,属于直击要害的精准处罚,将让违法责任人付出更大的代价,如此才能减少故意违法,保障好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可能有人会认为,虽然“处罚到人”罚款力度可高达10倍,但只是罚款,震慑力有限。其实,“处罚到人”是一种补充性的处罚措施,除此之外,如果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相关条款,则难逃刑事惩罚。而且,违法责任人还可能面临行业禁入、失信惩戒等方面的惩罚。

也就是说,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制度笼子正越扎越密,“处罚到人”进一步提升了依法治理的精准度,进一步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同时,“处罚到人”彰显出我国对于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治理态度――“没有最严只有更严”,违法者将付出更多种、更高昂的代价。

在中央关于食品安全领域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坚持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推动下,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国务院食安办数据显示,2018年食品安全总体合格率达97.6%。“97.6%”不等于“99%”,也不等于“100%”――尽管“100%”不现实,但“97.6%”还有提升空间。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制度规范,强化监管执法,把包括“处罚到人”在内的“四个最严”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本报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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